用于产品碰撞试验的各种假人模型数据,竟然是“商业秘密”?无锡中院近日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并首次全额支持原告诉请,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了个醒。
甲公司为研发用于碰撞试验的各种假人模型的美国公司,并将研发所得的假人模型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经其授权可使用各种假人模型并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其中就包括涉案的H303、H306(三岁及六岁儿童)的假人模型。
后来,甲公司从第三人处获知被告刘某某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了上述假人模型数据,并通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某计算机公司使用及向第三人披露上述假人模型数据,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H303、H306假人模型由点构成元素,由元素构成部件,部件由材料、属性信息等来定义,其中每个点均为一个不同的数据,每个点所对应的数据是假人模型的基本构成要素。这些数据需要假人模型文件打开运行时才能得以直观体现,相关公众不可能在公开渠道获得上述数据。
而假人模型销售后对于购买者而言,亦有期限、复制、传输等诸多限制,除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很难接触到上述数据,据此可以认定H303、H306假人模型的数据为非公知技术信息且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原告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足以认定上述信息为技术秘密。
根据原告提交及法院保全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窃取、使用、向第三人披露了上述信息。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额。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上述赔偿义务。
特别的是,该案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额,是无锡法院首例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的商业秘密类案件,维护了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平等保护的市场环境,具有较好的规范及指引市场的意义。
案件主审法官陆超称,技术秘密类商业秘密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疑难案件,该案最大难点是原告主张的假人模型数据是否非公知技术信息的认定。
元股证券:ygzq.hk案件审理中,通过对涉案技术信息性质的分析,充分理解及掌握了该信息的运用原理及功能实现途径,结合此类技术信息在客户使用过程中的诸多条件制约等因素,直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突破以前此类案件一般将讼争技术问题提交鉴定的传统裁判方法,系具有创新性的裁判规则,为此后的同类案件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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